天津市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指南

2011-05-19 11:00:40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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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保病人住院时必须主动出俱医保证,由接诊医护人员核实身份,并在住院期间随身携带以备市医保管理部门抽查。不允许冒名住院,一经查实将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处罚。

  2、住院病人不可离开本病区,若需到其它科室检查、治疗时,必须提前向本科主班护士请假,否则市医保管理部门检查不在者后果自负。

  3、参保人员应于住院当日按住院流程开俱医保确认书,周六、周日住院者周一必须补办。未按我院住院流程方法办理,住院数天后补办医保手续者须全额自己垫付费用,其所致医保拒付,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未按医保病人住院,已按全额自负办理出院手续者,无法更改。

  4、住院期间患者垫付款(全额的30%-35%左右<不含纯自费部分>)不足时,病房通知家属到住院处补交自负部分费用。病人交纳自负部分(住院押金)包括:

  ①起付标准金额(首次1700 元,再次500元,转入补差额)

  ②超起付标准比例的自负金额(建国前老工人5%、退休人员10%、在职人员15%、大额救助20%)

  ③清单中标有“#”的增付项目金额(①②自费金额以外,再增加5%~35%比例不等的自费金额)。“#”增负金额包括:免疫药(5%)、免疫治疗项目(5%)、检查费(CT10%、ECT10%、核磁10%、彩超5%)、治疗费(放疗加速器5%、X刀15%)、材料费(在清单中无标记,根据其总计累计费用金额增付15%~30%,一次住院超4万元以上部分自费)、全血(25%~35%)、成分血(15%~25%)等。

  ④清单中标有“☆”的纯自费项目金额

  ⑤超出保险总额度的金额(统筹44000元,大额救助150000元)。

  5、住院后所有检查、治疗、住院时间等情况,由所住病房的医护人员与病人或家属交待并签订《入院医保病人知情同意书》。费用发生情况请查阅住院期间发放的每日清单。

  6、塘沽、失业、外地及商业保险参保病人办理住院时需向住院处及到达病区向负责诊疗的医护人员说明,便于做医保标记参照天津市医保政策规定范围诊治。是否患者单位能予以按医保支付,请事先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还应注意在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时,在出院汇总清单上须加盖医保章。

  7、区社保开俱的住院确认书中住院时间应与实际住院时间一致,凡确认书中住院时间早于实际住院时间3天以上及晚于住院时间时,视为作废,由经治医师按实际住院日期重开住院证并加盖医保章回区社保更换。

  8、住院期间的外购药物及检查均不予记入住院账报销,凡病人自己要求多带、重复开带药者费用自负。结账时多退少补住院押金,并给予一套住院收费项目清单及发票。

  9、关于门诊普病及特病的注册、报销范围请参考门诊大厅医保宣传栏,其它具体事项需向单位及单位所属各区医保分中心咨询。

  以上说明均按天津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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